近日,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高层住宅共用厨房下水管道堵塞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办案法官细致审理,实地走访,法院依法划分责任,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11户实际使用业主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该案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2017年,李某某购买了勉县某小区的房室,装修后因在其他小区也有房屋居住,故偶尔回家居住。2023年9月李某某返回涉案房屋时,发现厨房公共下水管道被堵塞,客厅、卧室、厨房已被倒灌污水浸泡,导致木地板、墙纸、家具等严重受损。李某某立即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虽及时疏通管道,但损失已无法避免。
后经专业评估机构鉴定,房屋修复及物品损失共计28268元,另产生评估费3000元。由于涉及楼上十余户业主及物业公司,各方对责任承担争执不下,调解无果。李某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以及楼上业主的责任分配,原、被告责任比例承担?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和行为,物业公司得知情况后,立即去现场进行了查看,并雇请专业人员疏通管道,物业公司疏通管道后还通知相关业主进行了调解,但因无人参加,致使调解无果。物业公司已尽到相关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楼上业主辩称,楼上业主没有把相关杂物扔在共用管道中,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疏通管道义务,李某某长期疏于对房屋的管理,导致责任扩大,责任应当由李某某和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三方过错叠加致损,责任按比例划分
1.物业公司管理失职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房屋共用下水管道有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义务,以达到污水排放畅通的标准。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物业公司负有对共用管道定期检查、疏通的义务。李某某房屋出现厨房地漏污水返水现象,物业公司在接到李某某反映后及时进行了疏通,虽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但前期对共有管道未按时巡查,未按时疏通,运行、养护、管理不当,负有相应过错。涉案物业公司未按标准履行巡查职责,且未提醒业主装修时预留管道检修口,导致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业主使用不当共责
各方当事人均不能证实污水返流的确切原因。业主排污都是通过同单元同朝向的共用管道向下排放,厨余垃圾排放亦是如此。随着时间久远,使用时长的增加,通过管道排放的混合物中,杂质或固形物在弯管积淀,或油垢粘附管道壁是客观规律,长期自然形成淤堵。现有证据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故本案属于分别实施危险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除未入住的两户业主及长期未居住的一户业主外,其余11户业主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11户业主均对损害后果有一定的过错,11户业主平均分担次要责任。
3.李某某自身疏于管理
李某某在居住期不能排除将非正常污物落入厨房下水道的可能性,装修时包裹排污管道检修口,限制物业检修能力,房屋直到污水溢出被发现,方采取止损措施,致损失扩大,自负相应责任。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除一户业主外,物业公司和其余10户业主均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公共设施维护需各方协力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高层住宅公共管道维护需物业与业主共同尽责,物业公司应严格落实定期巡查、疏通制度,完善装修监管;业主需规范使用下水管道,装修时保留检修口,遇异常及时报修;长期空置房屋业主应定期检查,避免损失扩大。
来源: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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